離婚裁決

2022 離婚裁決, 分身家, 離婚資產教學

離婚是否分一半身家

離婚財產分配令

關於”分身家“,法院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頒布資產分配(或轉讓)令,要求一方將其在資產(如汽車、股票或財產)中的權益轉讓給另一方。此類命令發出後不得更改。在決定如何分配財產時,法院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會放棄外出打工賺錢去照顧孩子,是有利於妻子的因素。支付置業首期的一方、律師費、印花費等都是對付款人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合適的情況下,法院庭將考慮“徹底分清”是否可以結束其中一方的經濟負擔。 “徹底分清”是指一次性分配財產和/或一次性付款,有利於令雙方迅速擺脫離婚的痛苦並開始新的生活。而“徹底分清”的可行性,還要看支付人的財務狀況。

 

法院如何在離婚案件中分配婚姻住所?

由於香港房屋嚴重短缺,房價居高不下,當夫妻離婚,最大的爭議就是如何分配夫妻住所。法院在決定婚姻家庭分配時,會考慮諸多因素,例如家庭的需要、配偶雙方的經濟狀況、工作能力、房屋的產權、孩子將與誰一起生活,依此類推。香港法例第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 條,列明法庭須考慮的事項。

離婚資產

法院對裁決婚姻住所分配的權力很廣泛

最常見的離婚裁決是:

(1)出售住所,而所得的款項按照雙方約定的金額進行分配。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將決定分配的金額。法院將因應夫妻各自的經濟負擔、需求、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以確定雙方應有權獲得的金額。

(2) 將婚姻住所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方,如果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妻子並和她一起生活,法院一般會將婚姻住所分配給妻子,以維持孩子目前的生活條件。如果法院認為財產轉讓的價值超過妻子應得的金額,對丈夫不公平,法院可以要求妻子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項作為公平補償。如果妻子無法補償,丈夫可以保留部分物業所有權。在產權轉讓了給對方, 而住宅是按了給銀行的情況下,如果任何一方有能力贖回住宅按揭,就解決了還款安排的問題。如果雙方都不能贖回住宅按揭,解決辦法是把按揭轉移到妻子的名下(需得按揭銀行同意),之後由妻子每月按揭還款。如有必要,承按銀行可以要求丈夫擔保按揭還款。

(3) 夫妻共同擁有住所,但只限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有住所佔用權,並在(a)雙方指定的日期出售房屋,或(b)妻子死亡、再婚或與他人同居時出售,或(c) 當最小的孩子達到一定年齡或完成學業時出售。所得款項可按雙方約定的金額進行分配。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將決定分配的金額。

附註: 配偶在離婚時索取物業權益,可以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相應的離婚訴訟,以通知打算購買該物業的買方,該財產的所有權存在爭議,待定法庭的判決。

企業所有權

離婚資產中,如丈夫擁有一家具資本價值,並作為收入來源的企業,該企業的估值可能會有爭拗。

如企業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有價值的資產或設備,可以請合資格人仕(例如會計師)估算。如果現在或在不久的將來不會出售業務,其主要價值是它可以產生的收入,如果丈夫向妻子和/或孩子支付贍養費,該業務則更重要。因為如果業務能順利運作,他們也會受益。

業務估值爭議的起因是各方會計師的評價方法和結果往往相差很大。丈夫委託的會計師可能給出較低的估值,但妻子委託的會計師可能給出更準確的評級。

如果雙方的會計師無法就估值達成一致,他們可能會被要求出庭作證,這費用通常高昂。

公平分配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歷來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該評估判給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財產分配達成一致,法院將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決。一般來說,法院會以50/50的起點來分配雙方的資產,但仍會因應各案件不同的情況作彈性處理。案件的細節、雙方的經濟生活狀況、婚姻關係、婚姻的持續時間、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否相等、雙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因此,資產分配的最終結果可能不是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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