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那一人會到家事法庭係出離婚申請書,或者二人一同一起提出。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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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手續
事務所會用「快速離婚」服務提供給客戶,以最快的速度及方法為客戶解決問題。一些離婚的細節,例如撫養權、財產分配等等,一般可以在七個月左右取得法庭的判決令,解決客戶的煩惱。
一些臨時的申請例如臨時贍養令、探望權等等的申請亦可以在離婚申請時一起提交。
兩個人對於離婚需要達成共識,有關在意人分配資產、贍養費、監管權方便,申請人會被法庭查問子女的安排,而答辯人都有權出席聆訊與否。
兩個人經已就所有細節包括孩子的監管權、贍養費、財產分配等等達成共識。香港法庭會根據其細節頒布批准令,首先會頒布暫準判令,如大約兩個月之後便會發出絕對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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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費用
【$3,800起】
如果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兩個人也不可以因每一項細節共同同意的話,便需要找第三方尋求協助。事務所會提供一切的諮詢服務,包括會審視兩個人現有的資產、財政狀況。亦會按照平均分配原則,亦即是一半一半去衡量到底怎樣爭取最大得益。
離婚申請服務包括 :
- 草擬分居協議書
- 更改撫養權命令
- 講解一般分居/不合理行為的評估
- 夫妻財產分配
- 非婚生子女事宜
- 保護令(wardship)
- 監管令(guardianship)
- 為須出席聆訊的你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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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有任何的離婚問題,歡迎致電我們查問,事務所擁有15年處理不同案件的經驗,團隊對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盡力為每個人提供最好的諮詢服務,爭取最好的結果。
協議書內容一般會包括二人的個人資料及婚姻的狀態。例如,兩個人的職業、居住證明、資產狀況等等。如果擁有未成年的孩子,你需要清楚說明孩子撫養權取向的詳情及細節包括離婚之後孩子的一切生活打算。
在處理贍養費時,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題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中港兩地的法例非常不同,香港的規定會對婚姻態度較嚴肅,不容許兩個人很容易有離婚的決定。內地的法例相對較寬鬆也沒有限制。
申請離婚常見問題
申請人講離婚的理由,證明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最快離婚方法離婚手續
不重要。
無論你在那一處地方結婚,只要婚姻具有效力和被證明,你便可以申請離婚。
二人要留意下列因素方可申請離婚:
a.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現時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舉例說,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b.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申請人要想方法指出想離婚的原因,最好提供證據,證明婚姻已到達終點,無法回頭,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以下為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法庭會接受的證明: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如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必須包括在離婚呈請書中。另一方面,如果打算申請婚姻資產分配、物業業權轉移、贍養費等,亦需要在離婚呈請書中明確列出。
離婚的費用將取決於它變得多麼複雜,以及你和你的配偶是否能就未决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不能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需要律師和大律師的持續協助來解决這些問題,那麼離婚的費用就會越來越高。
最具成本效益的解决離婚的管道是通過調解或通過您和您的配偶之間就關鍵問題達成一致。
結婚後需要多於12個月才可以申請離婚。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兩個人結婚未滿12個月,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 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一般以分居超過24個月的申請會在申請後第9個月獲的絕對離婚令。
其它單方申請方法會選用不合理行為為次選。
通姦和遺棄相對較難舉證,費用及時間相對較高。
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您可以在獲得絕對命令後再婚。授予絕對法令的時間表各不相同,取決於對孩子的財務和監護安排的裁决是否得到準予。
只要你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效結婚,並且能夠提供結婚證,那麼你就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
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你需要向家事法庭出示以下資料之一。
a.戶籍。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的當天是香港的戶籍
b.慣常居住。你或你的配偶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3年內慣常居住在香港。
c.實質性聯系。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之日與香港有實質聯系。
這些事實需要在離婚申請書中處理,以向家事法庭表明家事法庭對此事有管轄權。
請注意,在提交離婚申請書時,您需要提供您的結婚證或經認證的真實副本。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離婚申請書與結婚證一起提交,您將不會再收到結婚證。
離婚財產分配篇
男方是可以向女方索取贍養費的。無論是男方或女方提交分居呈請書或離婚,其中一人也有權獲得贍養費。
在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丈夫向妻子申索,抑或由妻子向丈夫申索的重要性。
一般情況下,丈夫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會比正常情況困難,但如果妻子擁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
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令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申請人可以留意以下事宜:
a. 資產
b. 二人的住所
c. 財產分佈
d. 贍養費和「徹底分配」
e. 物業
丈夫的考慮
當以前的伴侶再次結婚時,前夫向其支付贍養費嘅義務自動終止。 如果另一方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再婚,丈夫不建議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實現”徹底”,因為前妻在再婚後不會歸還這些資產。
妻子的注意事項
妻子的好處係經濟獨立。 她可以自由地靈活使用這筆錢,沒有訴訟負擔(例如,從她丈夫那裡收回贍養費,或者如果他因生活的變化而向法院申請減少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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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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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LAM
婚姻及財產分配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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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離婚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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